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12 月 24 日)
第10條
因職務或業務持有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 密。

違反前項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