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9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 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