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情狀;其可供案件調 查之參考者,應詳實記錄於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