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應備置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暫時留置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種類及字號。

二、暫時留置之事由及處置作為。但事由不宜告知者,免予記載。

三、暫時留置起迄時間。

四、執行暫時留置人員之姓名。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告知被暫時留置人前項紀錄內容,並請其 簽名。被暫時留置人拒絕簽名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載明原 因,以備後續查考及證明。

被暫時留置人得請求發給第一項紀錄內容影本;入出國及移民署除有正當 理由外,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