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2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 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