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 97 年 08 月 01 日)
第11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 民署調查後,應即依相關規定為禁止入出國、移送司法機關、通知權責機 關或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