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及停留、居留或定 居之程序如下: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提出申請。駐外館處有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 派駐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後,均由駐外館處核轉入 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者:應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 構提出申請,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 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 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 之民間團體提出申請,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入出 國及移民署辦理。

四、在臺灣地區者: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 社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