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國及停留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9條
無戶籍國民為任職於飛航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 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 或其代理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國 ;其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無戶籍國民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國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應由其 所屬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出具保證書,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 入國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國;其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

依前二項規定入國臨時停留,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限出國 者,應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臨時入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