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國及停留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8條
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者,得檢附單次入國許可證或 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及已訂妥回程班次之機、船票,於入國時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國許可證,持憑入國;其所持單次入國許可 證不予註銷。

無戶籍國民持外交、公務護照或曾持有臨人字號入國許可,預定臨時入國 停留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