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國及停留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6條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 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

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

四、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之永久居住權。

五、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 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無戶籍國民,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無戶籍國民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經駐外館處 書面建議,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