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國及停留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5條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之效期,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 ,自核發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效期為六個月,自核發日起算。
多次入國許可證之效期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自核發日起算。
臨時入國許可證之效期最長不得逾三十日,自核發日起算。
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之效期最長不得逾七日,自核發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