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國及停留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12條
無戶籍國民入國後,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檢 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