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入國及停留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10條
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得由航空 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發給許 可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憑入國,並補辦入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