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9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不得將許可證租借或轉讓他人。

許可證遺失或滅失者,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 ,申請補發;污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核發之許可證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