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19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收取費用時,應掣給 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