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18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後,對於雙方當 事人書面同意提供之所有個人資料,包括健康情形、家庭背景、婚姻紀錄 、犯罪紀錄、收入存款及負債等經濟狀況,應全部提供不得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