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16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於許可證效期屆滿前,終止從事跨國(境)婚 姻媒合服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正本,向移民署申請廢止許可,並 繳還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