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21 日)
第11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收費項目、收費金 額及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人員名冊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變更 後資料,報請移民署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