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 107 年 01 月 09 日)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 職人員兼任之,承本會決議及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下分設 業務、秘書、會計、公共關係等組,置組長、幹事若干人,由執行秘書指 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分別辦理本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