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 107 年 01 月 09 日)
第1條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 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 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條規定,設置警察消 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本條 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