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97 年 06 月 04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 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