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97 年 06 月 04 日)
第5條
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部分具備中文譯 本。但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