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97 年 06 月 04 日)
第2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 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 機關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