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 105 年 10 月 2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 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 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第3條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便服及勤務工作服。

第4條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5條
便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查驗、值班及線上相關勤務。

三、新進人員於訓練中心執行訓練課程。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6條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 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職務。

三、國境港口登輪執行入出國查驗職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第7條
前三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或穿著勤務背心、加 著勤務外套。

行政人員參加會議時得穿著勤務背心或加著勤務外套;行政人員遇有前三 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之。

第8條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9條
制服換季時間或加著期間,如附件三。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