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 98 年 11 月 10 日)
第5條
擬任機關、學校辦理查核工作,應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榜示 錄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曾任限期服務警(隊) 員申請補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教育訓練者,於核准後三個 月內辦理完竣。

擬任機關、學校於前項查核工作辦理完竣後,必要時,得於任用警察官前 ,再辦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