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 98 年 11 月 10 日)
第4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刑案紀錄資料。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國籍、戶籍資料。

五、學歷、經歷資料。

六、受監護宣告資料。

七、身心健康狀況。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