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  ( 96 年 12 月 13 日)
第16條
警勤區員警於家戶訪查所作成之資料,僅供警察機關內部執行犯罪預防、 為民服務或維護社會治安使用。

前項資料,有關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 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或犯罪偵查應秘密事項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