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  ( 96 年 12 月 13 日)
第15條
警勤區員警為執行家戶訪查,所建立之各類簿冊,得記錄訪查家戶之姓名 、住居所、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其他執行公務所必要 事項。

前項紀錄,僅供警察機關內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