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薪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現職委待人員之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 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