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 之遷調,不在此限。

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 查;其離職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