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監獄、軍事監獄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二個月、奉准假釋或經赦免尚未釋 放前,將加害人確定之判決書函送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加害人屬中高以上再犯危險者,並應於函文中敘明。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儘速將加害人受緩起訴之處分書、緩刑或免刑 宣告確定之判決書、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指揮書或准易服社會 勞動之通知書連同確定之判決書函送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加害人有刑法第八十七條之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受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 一個月,或收受法院免其監護處分執行之裁定後二週內,將確定之判決書 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三項之資料起三日內函轉戶籍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