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加害人,指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觸犯刑法或其 特別法之罪,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犯罪時年齡為十八 歲以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