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應於受理加害人登記或報到後,二 十四小時內完成資料新增、確認或異動登記,並於法定登記報到期間屆滿 之翌日零時起停止提供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