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加害人未依規定接受查訪,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相關資料函報所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並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其於指定之期日、地點履行。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檢齊相關資料函請所 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具體事實函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軍 事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