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加害人登記報到期間,管轄警察局(分局)應每個月對加害人實施查訪一 次,並得視其再犯危險增加查訪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