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8條
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

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證 據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

第二項之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依第十一條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