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5條
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 :
一、簡要案情狀況。
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
三、蒐集資料項目。
四、任務起迄時間。
五、聯繫方法。
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