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92 年 11 月 17 日)
第11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極機密文件,專案建檔,並 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 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 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