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98 年 08 月 20 日)
第7條
接受面(訪)談者為聾、啞或語言不通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面(訪)談 時,得用通譯或以文字詢問並命以文字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