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98 年 08 月 20 日)
第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受理申請當時與申請人面談,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至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 部授權機構接受面談。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接受面談。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至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構或依第二項 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面談。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申請人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於境外接受面談者,得先予核發入 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 面談。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應到場配合接受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