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98 年 08 月 20 日)
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 件時,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 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

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臺灣地區者,經審認有進行訪談之必要時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