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98 年 08 月 20 日)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 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準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