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98 年 08 月 20 日)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 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

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

四、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

五、經查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