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8條
依前條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未於前項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發給逐次加簽 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一、依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且經許可。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依第三條之一規定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二次以上,且 無違規情形。

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四、持有經大陸地區核發往來臺灣之個人旅遊多次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