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
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接待之旅行業
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證,連同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
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經機
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及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
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出境許可證,交
由接待之旅行業或原核轉之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證連同
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
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
證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出境
許可證,交由代申請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許可證,連同
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
臺灣地區通行證,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