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 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七人以上。但符合 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 組團方式為之,其以組團方式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

旅行業組團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依其旅遊內容分為優質 行程團體及一般行程團體。

前項優質行程團體,其旅遊內容應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查通過。

第三項優質行程團體及一般行程團體之核發數額及流用方式,由主管機關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