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 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