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27條
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 觀光活動之旅行業,不得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經 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亦不得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業務。

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自行接待,不得將該旅行業務 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亦不得接受其他旅行業轉讓該旅行業務。但旅行業 經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轉讓或該局指定辦理接待業務者,不在此限。

旅行業違反第一項前段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違反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核准接待或被停 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旅行業違反第二項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分別停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個月。

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 行業,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