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20條
交通部觀光局接獲大陸地區人民擅自脫團之通報者,應即聯繫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治安機關,並告知接待之旅行業或導遊轉知其同團成員,接受治 安機關實施必要之清查詢問,並應協助處理該團之後續行程及活動。必要 時,得依相關機關會商結果,由主管機關廢止同團成員之入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