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8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協助或個 人旅遊者自行填具入境旅客申報單,據實填報健康狀況。通關時大陸地區 人民如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時,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或個人旅遊者 主動通報檢疫單位,實施檢疫措施。

入境後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及臺灣地區旅行業負責人或導遊人員,如發現大 陸地區人民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者,除應就近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處理,協助就醫,並應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機場、港口人員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時,應協助通 知檢疫單位,實施相關檢疫措施及醫療照護。必要時,得請移民署提供大 陸地區人民入境資料,以供防疫需要。

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大陸地區人民疑似傳染病病例並經證實者,得依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之規定獎勵之。